为了保证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,本校学生毕业实习教学环节的有序进行,保证实习质量,特制订本补充规定。
第一条 参加毕业实习的各专业学生必须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前3年(七年制为前5年)中的95%以上(包括95%)的必修课学分和75%以上(包括75%)选修课学分,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能进入毕业实习。毕业实习期间,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实习计划以外课程的选修。
第二条 已取得进入毕业实习资格的学生,必须参加毕业实习前的培训学习,并通过考核,取得规定的学分。
第三条 毕业实习的安排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二次,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与7月初,受理申请毕业实习的时间分为为6月10日-20日,12月10日-20日止。
第四条 毕业实习的基地由学校统一安排,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。
第五条 在进入毕业实习期间,学生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实习,特殊情况须经二级学院审核,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退出。
第六条 临床医学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科目,分为必选科目与选修科目。以上的科目,必须是在理论教学中已修过的科目,否则不能在毕业实习中作为必选或限选的科目进入改临床科室实习。
第七条 毕业实习结束后,临床医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论文答辩、临床技能操作考核及书面病例程序考试,取得规定的总学分,方可毕业。
第八条 毕业实习中的其他规定,仍遵照本校制定的毕业实习手册中的各项规定要求执行。
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第一条 参加毕业实习的各专业学生必须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前3年(七年制为前5年)中的95%以上(包括95%)的必修课学分和75%以上(包括75%)选修课学分,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能进入毕业实习。毕业实习期间,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实习计划以外课程的选修。
第二条 已取得进入毕业实习资格的学生,必须参加毕业实习前的培训学习,并通过考核,取得规定的学分。
第三条 毕业实习的安排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二次,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与7月初,受理申请毕业实习的时间分为为6月10日-20日,12月10日-20日止。
第四条 毕业实习的基地由学校统一安排,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。
第五条 在进入毕业实习期间,学生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实习,特殊情况须经二级学院审核,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退出。
第六条 临床医学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科目,分为必选科目与选修科目。以上的科目,必须是在理论教学中已修过的科目,否则不能在毕业实习中作为必选或限选的科目进入改临床科室实习。
第七条 毕业实习结束后,临床医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论文答辩、临床技能操作考核及书面病例程序考试,取得规定的总学分,方可毕业。
第八条 毕业实习中的其他规定,仍遵照本校制定的毕业实习手册中的各项规定要求执行。
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。